有没有人来美国关于知识产权协议的反垄断案例

有没有人有美国关于知识产权协议的反垄断案例?



美国Bayer公司利用“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摘要: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天生”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本文笔者通过翻译,介绍美国Bayer公司一案,将对Baye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以及如何平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作出解析,希望为国内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又一参考实例。关键字:专利权 反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Bayer公司前 言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当两者存在着矛盾时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哪一个为重,一直都是业界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颁布施行,但到目前为止,国内还少有专利权与反垄断的案例出现。本文笔者通过整理、翻译,介绍美国Bayer公司一案,将对Bayer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以及如何平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作出解析,希望为国内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又一参考实例。一、案情介绍本案起源于1997年Bayer公司为解决专利诉讼纠纷而与以Barr为代表的三家药品生产厂商2之间达成签署的一份“解决协议”,该协议涉及一项有关抗生素有效成分CIPRO的专利,Bayer公司为了使Barr停止对该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诉讼,同时为了有效排除包括Barr在内的三家药品生产厂商与其竞争销售CIPRO相关产品,最终签订了该份协议。Bayer公司是CIPRO专利的所有者(该专利1987年6月2日取得,于2004年4月9日保护期届满),在1991年12月6日,Barr发布公告,依照美国Hatch-Waxman法3,该公司已经向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FDA)提交了一个简要的新药申请以寻求在Bayer公司的专利过期1 Bayer案例内容基于Lexis英文数据库翻译、编辑。案例的数据库编号:2006 WI App 102, *; 293 Wis. 2d 770, **;718 N.W.2d 251, ***; 2006 Wisc. App. LEXIS 4052 三家药品生产厂商: Barr Laboratories, Inc. ("Barr"), Hoechst Marion Roussel, Inc. ("HMR") and The Rugby Group ("Rugby")3 美国的 Hatch-Waxman 法案规定了一些激励措施来支持专利已经过期的药物的仿制药开发,同时允许专利所有者补回在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FDA) 审批过程中耽误了的时间。案例评析能够被许可销售CIPRO仿制产品,依照美国Hatch-Waxman法,Bayer公司将有四十五天的时间来控告Barr专利侵权。1992年1月16日,Bayer公司在纽约南部的行政区控告Barr,控告Barr侵犯了其专利,FDA就此中止了对Barr所提申请的审批,Barr在答辩期间联合了Rugby(三家药品生产厂商之一)针对Bayer公司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为公众实施的反诉。在案件进入初审法院前,即1997年1月8日,Bayer公司与Barr共商并最终与三家药品生产厂商联合签订了“解决协议”。该协议对至少六年的美国整个CIPRO产品市场作出了划分,协议内容包括:Bayer公司向Barr, HMR 支付总价值约达$ 398百万的报酬,作为交换,Barr承认CIPRO专利的有效性,承诺在美国的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上不与Bayer公司相竞争。基于该协议,Bayer公司在美国的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市场上保持住了垄断地位,从1997年1月到1998年12月期间,Bayer公司所销售的CIPRO产品的价格上涨了16.7%,成为美国处方药价格中上涨幅度最大的之一;内部销售文件显示,公司的税收和利润在签订该协议后均有大幅度增长,从1998年到1999年,Bayer公司从CIPRO项目上上缴的国家税收从$834,620,400增至$1,042,473,100,涨幅为25%,其净利润从$756,265,800到$921,631,900,涨幅为22%。2000年11月6日,上诉人代表自己以及美国威斯康星州因CIPRO商标而认够CIPRO产品的消费群体开始了诉讼之路。上诉人主张,由于Bayer公司和Barr等厂商间共谋形成的反托拉斯的“解决协议”,固定了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从而导致了美国威斯康星州的居民需要支付比没有这样的协议存在时高很多的价格来购买CIPRO及CIPRO相关产品,该行为实质损害了威斯康星州人民的利益,并对该州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威斯康星州的反托拉斯法第CH1334。初审州法院认为,CH133仅适用于州内贸易,并以此为由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认为,CH133不仅适用于州内贸易,在某些情形下,还适用于州际贸易。该法院判决认为,初审法院对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理解存在错误,应当对原告诉被告违反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主张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该案经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对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的理解是错误的认定是正确的,应当对原告诉被告违反威斯康星州反托拉斯法,以及原告诉被告的行为实质损害了威斯康星州人民的利益并对该州造成了不良影响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是,固定价格及垄断行为在在专利有效期件内是合法的,在有效期外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威斯康星州的反托拉斯法。二、案例解析本案中,在CIPRO专利有效期间,即自合同签订日1997年1月8日至专利保护期届满之日2004年4月9日期间,Bayer公司作为CIPRO专利产品的所有者,其在行使该专有权的过程中,《专利法》赋予了Bayer公司在一个有限的时间段、一定地域范围内就CIPRO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的垄断5地位,这种垄断权利的赋予是作为Bayer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发明创4 Wisconsin St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