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在报名海外专利时应按照什么原则?有什么需




企业在进行海外专利布局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比如不同申请途径的选择?类型不同的产品在申请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如何做到「事半功倍」呢?




因为之前做过不少海外专利申请,借着这个机会跟知友们分享一下这方面的一些做法。

首先说一下中国企业进行海外专利申请的背景:
第一种是因为产品有进入海外的计划,并且认识到专利有地域性的区分(恭喜,不容易),因此想利用专利保护自己的独家技术免受侵害;
第二种是作为供应商向海外的客户供货,而客户对知识产权有免责需求,例如我之前所在的一家国内电机制造商在向伊莱克斯供货时,客户就要求签订知识产权免责协议;
第三种是公司在海外上市,申请专利后,可以使得招股说明书有更好的揭露,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正如@专利那些事儿 所说的,中国企业向海外进行专利申请时通常有两种徒径: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行海外申请;,即先在国内提交一件在先申请,再在优先权期限内(12个月)以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逐个向目标申请国递交同族申请;

通过PCT途径进行海外申请;即先提交一件PCT申请,在30个月内选择进入你产品的目标市场国;


不管是哪种方式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原则之一就是要提前做好专利申请的准备,不要错过优先权的期限(12个月),一旦错失专利申请的时限,后面补救就相当困难了。

如果是项目或技术在美国先进行专利申请,有两种情况相信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项目较为紧急,技术没有来得及作深入或详尽的揭露(或来不及请专业的专利律师写出一个很详尽且有针对性的权利主张),可以申请一个临时专利(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s)来保护你的项目或者创意,以防他人抄袭,这对于众筹项目来说尤为可贵;

商业方法在中国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但在美国经过一定的包装也可以进行申请,这里面可以参考的案例是GameTek起诉Facebook,Zynga等公司侵权的专利,是一件涉及网游道具收费(典型的商业方法)的美国发明(相关链接:Facebook、Zynga等社交游戏大户遭遇专利钓鱼)。


(注)更特殊的情况是GUI(用户界面)之前在中国不能采用专利保护,所以有一些互联网公司就先在美国尝试申请GUI专利,等待中国专利法改法后再在中国申请GUI专利(果然没有白等,现在中国也可以申请GUI专利了,虽然对于申请有不少限制,具体操作上不尽如人意)。
针对中国企业在美国申请专利,有两点重要的原则,是值得注意的:
尽量不要用欺骗手段,例如,签名文件不要随便找人代签,主张的优先权不要超出在中国申请的文件的范围,这些程序性的东西虽然在申请的过程中不会严格进行审查,但在后续进一步的质询过程中或发生专利侵权认定的时候一旦发现,将导致专利权的整体丧失;
专利申请文件的描述部分(description of embodiment)尽量用简单的语言进行描述,因为在后续如果发生专利侵权并且引入陪审团的话,这一部分的内容可以确保被他们看懂(要知道陪审团都是临时组建,文化水平有限),否则他们真的可能会因为看不懂你的方案而随便给出一个主观倾向性的结论。
至于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理解问题的实质是想“把钱花在刀刃上”,最好的方式是在进行海外申请之前对中国申请的专利进行评审或梳理,择重点而为之,虽然技术无国界,但在产品形态及消费习惯上还是存在一定区别,这时候在国内大有作为的专利技术拿到海外就不定吃香了,这一点在互联网领域专利申请中体现得较为明显(通用技术除外)。
以上!

文章收录在我的百晓知道专栏:炮制创新 - 百晓知道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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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海外专利布局,我认为没有什么“事半功倍”的方法,只有不断地积累经验。


其次,在进行海外专利布局时,我认为企业应该遵循“市场优先”原则,就是你的产品在哪儿卖,或者要在哪儿卖,就优先在哪儿布局。当然,如果你是土豪,不差钱,你也可以在产品市场以外的几个重点区域布局,比如美国、日本、欧洲。


再次,关于不同申请途径的选择,个人建议,如果企业的海外市场战略非常明确,且海外市场就是固定的那么几个国家(一般少于等于3个),那么,可以优选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行海外申请。也就是先在国内提交一件在先申请,再在优先权期限内(12个月)以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逐个向目标申请国递交同族申请。如果企业的海外市场战略还不明晰,或者产品进入的目标市场很多(一般多于3个),这时候可优选通过PCT途径进行海外申请。也就是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件PCT申请,再在30个月内选择进入你产品的目标市场国。关于巴黎公约和PCT两种途径的优缺点,我这里就不展开了。


最后,关于类型不同的产品在申请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我只想说,这个和在国内申请时需要注意的地方都差不多,没什么特别的。


补充一点,海外各个国家的专利制度(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都不尽相同,所以进行海外专利布局时特别是撰写或翻译专利申请文件时尤其要注意到这些制度上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