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离娱乐宝众筹的皮下,而从中看到了什么?




参考Xiao Ronnie老师在阿里巴巴的「娱乐宝」对其所投资的电影项目会有哪些影响?下的回答: 从我个人理解来看,娱乐宝是一个披着众筹外衣的,最大化发挥互联网渠道效用的,以信托形式投入到文化产业的,最终以投连险形式销售的消费类产品。




文化产业的特点就是拿不出传统融资渠道看得上的抵押物。无锡市近期好像成立了文化银行,据说可以做剧本,源码抵押贷款。不过就目前来看,众筹是文化项目融资的最佳途径。




正好最近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很多,贴出来与大家探讨


1、法律结构

该项目借用了众筹的名义销售了一款特殊的保险产品,进行了一次电影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将电影项目的资方从专业的电影制作公司如华谊兄弟、光线传媒等以及专业的电影投资人和投资基金等专业投资者变为普通大众,大大降低了投资门槛。

具体过程如下:

(1) 大众投资者通过淘宝平台购买娱乐宝产品;

(2) 国华人寿与淘宝平台对接,将资金转换为特殊投连险。投连险是一种非保本浮动收益金融产品;

(3)投连险将其资金购买特殊目的的信托集合;

(4)信托集合的投资标的可以是电影收益的份额,即将一部电影看作独立的法人实体,其预期总净收益票房总收入扣除院线分账、税费、拍摄及宣传等综合成本后的收益对应信托集合所占的份额比例。该信托集合可以是不同电影不同比例份额的集合。

投资标的也可以是电影项目的债权资产,具体不再详述;

(5)电影项目取得资金后进行拍摄,周期视各个具体案例不同,拍摄完成后扣除相关支出后将收益份额或固定收益返还信托,并层层向下扣取手续费、管理费等税费后到达原始投资者手中。


2、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1)该互联网金融产品称为“众筹”其实并不准确,其具有众筹的小额大量集资特点,但是其回报是现金收益,而非实物产品或服务,并不完全符合众筹的定义,存在被视为吸收公众存款的潜在风险;

(2)该产品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拆了信托限购门槛100万元,属于对监管政策的创新,暂时不违反信托和保险的相关监管政策,但是三会是否对这种近似于钻空子的创新继续容忍有待观察;

(3)电影项目管理需要较为专业的公司和管理者进行管理,电影项目的治理结构能否达到相应的监管要求以杜绝利益输送,信息披露能否符合监管要求仍然存疑,尽管娱乐宝采用的是较为保守的固定收益债权模式,但是在电影项目出现不能兑付的情况时,其附加信用保证措施能否正确发挥作用目前缺少详细的信息披露,暂不能判断。


3、资金回报模式[1]


电影相关各方的资金分配通常如下:

(1)5%电影专项基金,3.3%专门营业税,剩余91.7%

(2)在(1)中剩余的一半为影院和院线的分成,约45%,剩余46.7%;

(3)发行方抽取佣金,约在15%,剩余约30%;

发行方要在发行总可分配收入中逐项减掉下面几项内容后,才是片方所得:

(1)发行佣金

(2)导演或主创明星奖励(或有)

(3)代为垫付的发行成本(拷贝费+宣传费等)

(4)其他税金及附加

(5)拍摄成本


因此电影项目其实风险极大,根据历史数据,中国电影的拍摄回报为-42%[2],风险极大,并不适合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投资者。而娱乐宝将单笔投资控制在1000元以内,规避了一部分愤怒的投资者去杭州拉条幅的风险。



[1]电影票房收入中,电影院和制作方如何分成?比例各占多少?

[2] “娱乐宝”不赚银子纯属娱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