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直接发放股权有何利弊?




创业企业对于早期加入的重要人物(非创始人),无条件授予少量的股权,有何利弊?操作上会遇到什么问题?




团队中没有大家都信服的老大

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核心是老大的股权设计。老大不清晰,企业股权没法分配。创业企业,要么一开始就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要么磨合出一个老大。很多公司的股权战争,缘于老大不清晰。比如,真功夫。企业有清晰明确的老大,并不必然代表专制。苹果、微软、Google、BAT、小米……这些互联网企业都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老大不控股时,这些企业都通过AB股计划、事业合伙人制等确保老大对公司的控制力。创业团队的决策机制,可以民主协商,但意见分歧时必须集中决策,一锤定音。

在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层面,老大只有对公司有控制,公司才有主人,才不会沦为赌徒手里不断转售的纸牌。老大在底层运营层面适度失控,公司才能走出老大的短板与局限性。有些声称试验失控的创始人,也未必敢在公司股权层面冒险失控。

2. 只有员工,没有合伙人

在过去,很多创始人是一人包打天下。在现在,新东方三驾马车、腾讯五虎、阿里巴巴十八罗汉……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创始人单打独斗心力难支,合伙人并肩兵团作战共进退才能胜出。创始人需要寻找在产品、技术、运营或其它重要领域可以独当一面的同盟军。“初创企业合伙人的重要性胜过风口的商业模式”,并不为过。在实践中,有很多创业者问如何做「员工」股权激励,但很少有创业者问如何做「合伙人」股权设计。

3. 团队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我们见到,很多创业企业的股权分配,都是“时间的错位”:根据创业团队当下的贡献,去分配公司未来的利益。创业初期,不好评估各自贡献,创业团队的早期出资就成了评估团队贡献的核心指标。这导致有钱但缺乏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成了公司大股东,有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但资金不足的合伙人成了创业小伙伴。

我们建议,全职核心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人力股要占大头。人力股要和创业团队四年全职的服务期限挂钩,分期成熟。对于创业团队出资合计不超过100万的,我们建议,资金股合计不超过20%。

4. 没有签署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许多创业公司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在创业早期大家一起埋头一起拼,不会考虑各自占多少股份和怎么获取这些股权,因为这个时候公司的股权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等到公司的钱景越来越清晰时,早期的创始成员会越来越关心自己能够获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去讨论股权怎么分,很容易导致分配方式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预期,导致团队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发展。所以,在创业早期就应该考虑好股权分配,签署股权分配协议

5. 合伙人股权没有退出机制

6. 外部投资人对公司控股

对股权缺乏基本常识的,不仅仅是创业者,也包括大量非专业机构的投资人。比如,我们看到,有投资人投70万,创始人投30万,股权一开始简单、直接、高效、粗暴地做成70:30。外部投资人控股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首先创始团队没有足够的工作动力,感觉是在为别人打工,其次没有预留足够股权利益空间吸引优秀的合伙人加入,最后这类股权架构让投资机构避而远之,影响公司的下一步融资。

7. 给兼职人员发放大量的股权

我们看到,很多初创企业热衷于找一些高大上的外部兼职人员撑门面,并发放大量股权。

但是,这些兼职人员既多少时间投入,也没承担创业风险。股权利益与其对创业项目的参与度、贡献度严重不匹配,性价比不高。这也经常导致全职核心的合伙人团队心理失衡。

对于外部兼职人员,我们建议以微期权的模式合作,而且对期权设定成熟机制(比如,顾问期限,顾问频率,甚至顾问结果),而不是大量发放股权。经过磨合,如果弱关系的兼职人员成为强关系的全职创业团队成员,公司可以给这些人员增发股权。

8. 给短期资源承诺者发过多股权

9. 没有给未来员工预留股权

10. 配偶股权没有退出机制



直接发股权,我理解应该有2重含义:
(1)一次性把股权都发给对方;
(2)工商登记时把股权登记在对方名下。
这2重含义,分开来说。

1.是否一次性把股权发给对方

现在的创业企业,大多不是按出资分股权,都是按大家将来可能投入的工作和贡献来分股权。这种贡献,可以称为人力贡献。人力贡献不像出资,出资是一步到位投入公司的,人力贡献则是在工作中逐渐投入到公司的。所以,用这种人力贡献换来的股权,也应该逐渐分配出去。这就是所谓的股权vesting机制,或退出机制

具体不展开了,之前写过2篇文章,可以参考下下哈。
创业企业为什么分股权难:飘忽不定的人力贡献 - 杜国栋:创业法务经 - 百晓知道专栏
杜国栋:联合创始人退出,他手里的股权怎么办? - 杜国栋:创业法务经 - 百晓知道专栏

2.在工商登记的时候是否直接登记到对方名下

如果考虑到有之前所说的退出机制,如果股权登记在对方名下,而到了股权应当退出的时候,对方如果不配合把股权退出来、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就会比较尴尬。

因为有协议在,所以股权肯定是能退回来的。只是,因为对方不配合,不签字,工商手续就不能办。只能打个官司,法院判决了,工商局看到判决,就可以直接给办过来。这样的话,一个官司可能持续几个月到1-2年不等。时间和精力上不划算。

在这样的情况下,由您把分给他的股权,登记在您名下,由您代他持有,可能就是比较好的方式。虽然股权在您名下,但是是他的。一旦要求他退出股权,按照合同约定发个通知或其他方式,股权还是继续在您名下,但已经收回了,是您的了。

很多时候,分给核心员工的股权、期权,往往都是由创始人代持着,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收回的时候方便。另外一个原因,是为了把员工持股的投票权都集中到创始人手中。

对于员工而言,股权被别人代持,但仍然是他的,这一点是有法律保护的。如果创始人私自把为员工代持的股权转让了,或者其他怎么处理的,员工是可以要求创始人赔偿的。当然,如果创始人不配合,还是得通过法院解决。

所以,创始人代持员工股权,创始人方便了,员工要维权,只能通过法院;股权直接登记到员工名下,员工方便了,创始人要说收回股权,就只能通过法院。

一般情况下,比较核心的联合创始人,互相很信任,就直接登记在他名下了,让他有点安全感,有主人意识。普通员工,没办法,相对弱势,就登记在创始人名下、为员工代持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