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易实务问题?关于托收!谢谢!




我在一篇文献中看到: 在国际托收业务中,寄给代收行的各种商业单据,通常包含了提单。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拥有提单这一物权凭证可以转让货物的实质占有权。提单持有人可以将提单作为权利证书而设定质押。对于此类单据,代收行承担了法律上的善管义务,而非仅仅是“托收指示书”中的合同义务。 我查阅了资料也还是不太懂“提单持有人可以将提单作为权利证书而设定质押。” 这句话。 提单持有人这里是出口人(…




谢邀!

我操作的单子现在没碰到过托收形式的付款,即D/P OR D/A,但以我的现有知识给答主一个参考。

首先明确一点,托收,虽然涉及到银行,但仍然跟L/C信用证不同,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
拿L/C做比,L/C如果你能提供信用证上符合条款的单据给对方银行,那么进口商(即客户)那边的银行就可以付款给你,记住付款的是银行。

而,托收就不一样了。付款的仍然是客户(进口商)。关于你的问题,我想你可能理解有误,看下图:


外贸买来卖去的实质是单据,换句话也就是货权。
看(3)当卖方(出口商)把委托自己的托收行把单据寄给对方的代收行的时候,其实货权就转移到了对方银行(我的理解是这样)。但网上有如下说法即,托收情况下,货权始终在出口商,如果客户不付款,那么单据就应该寄回给出口商。

所以,出口商怎么都不可能成为债务人。
假使是物权在银行,那么情况应该是,代收行是债权人,客户是债务人。
假使是物权始终在出口商,那么情况也应该是,出口商是债权人,客户是债务人。


以下内容来自百度:

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或进口人事先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没有申请到外汇,被禁止进口或无力支付外汇等,出口人不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
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进口地,进口人借故不付款,出口人还要承担货物在目的地的提货、存仓、保险费用和可能变质、短量、短重的风险,
如果货物转售它地,会产生数量与价格上的损失。
如果货物转售不出去,出口人就要承担货物运回本国的费用以及承担可能因为存储时间过长被当地政府贱卖的损失等。虽然,上述损失出口人有权向进口人索赔,但在实践中,在进口人已经破产或逃之夭夭的情况下,出口人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赔偿,也难以弥补全部损失。

综上而言,托收这种付款方式,一定要慎之又慎。


建议你学习一下各类型外贸流程图。你说的那种托收情况下,卖方发货后会把提单寄到买方所在地的银行,买方付对价给其所在地银行后,拿到提到,就可以在海关办理清关。因为很多提单可以作为物权凭证,所以买方所在地银行有对该提单妥善保管的义务,以免出现别人得到此提单后去把货物取走的情况。

上述回答仅针对你提及的情况,还有其他变化的规定就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