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分类


五级不良贷款分类: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四级不良贷款也可以分为逾期、呆滞、呆账。四级不良贷款分类是不全面的,无法满足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监管的需求。
1988年,在财政部发布《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呆账贷款的四种情况:一是借款人依法破产;二是借款人死亡;三是借款人遭受重大灾害;四是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顺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分类,并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2002年1月1日,我国银行全面实施《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监会成立后,继续沿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五级分类方法,进一步加强实施力度,将贷款准确分类作为银行监管的基础之一。
由于在监管实践中存在新的问题,原有的制度存在一些不足,银监会于2007年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